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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金融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
委员会关于加强金融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金融工发[2000]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有保险公司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有关金融机构党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教育厅)、语委(语文工作机构):
  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化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在金融系统大力推广普通话和积极推进文字应用规范化,有利于提高员工队伍素质、改进金融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利于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有利于保障信息传递的准确及时和业务的正常运转,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利于应对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特别是加入WTO后的新情况,有利于增强金融业整体竞争能力。同时,做好这项工作也是金融系统为全国实现普及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化目标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金融系统在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化方面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但是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形势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为此,中央金融工委、教育部、国家语委经过协商,就金融系统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领导和管理
  各金融机构的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文明委)是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领导机构,党委宣传部、文明办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
  二、目标和任务
  在金融系统实现所有员工以普通话为工作用语、实现以规范汉字为工作用字。
  三、内容和要求
  (一)除需要使用方言、少数民族语言和外语的场合外,金融系统所有员工在工作中均需使用普通话。直接面向客户服务的员工、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规定的三级甲等。
  (二)除需要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和外文外,金融系统所有公文、名标牌、印章、票据、报表、标牌、指示牌、说明书、广告、宣传材料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需加注汉语拼音的应书写在规范汉字的下方,拼音应符合《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的规定。
  (三)繁体字、异体字、自造简体字和错别字为不准使用的不规范字。字形不规范的计算机中文软件不得在工作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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