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宁夏自治区电网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0]790号 2000年6月21日)
宁夏自治区物价局、电力局,西北电力集团公司:
为了适当解决新投产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问题,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决定在整顿电价、取消随电价加收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的基础上,按总体上不增加用户负担的原则,适当调整宁夏电网电价水平。经商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宁夏电网新建成投产的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分别为:银川热电厂每千瓦时0.493元,李家峡水电站每千瓦时0.294元。上述电价均为整个经营期电价。
二、为了解决上述电厂上网电价调整对电网销售电价的影响以及新投产电网项目投资的还本付息需要,将宁夏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1.6分钱,各类用户具体价格水平见附表。
大工业用户的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在不影响电网经济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后,由用户自行选择,但1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三、为增加电价透明度,将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列入销售电价。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标准及使用办法均不变;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统一为:农业生产电价、贫困县农排电价、趸售电价不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其它各类电价每千瓦时征收1分钱。上述三项基金由电力企业收取后专户存储,不得在价外另行收取。
四、为减轻大工业企业特别是高耗电企业的电费负担,决定实行以下电价优惠措施:
(一)对生产能力在4万吨及以上的铁合金企业和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电度电价标准适当降低。在本文所附电价表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价标准的基础上,各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每千瓦时分别降低1.2分钱。
(二)为开拓电力市场,扩大电力销售,减轻工业用户电费负担,对工业用户在生产规模不扩大的前提下新增的用电量,可以在不超过现行价格10%的幅度内实行价格优惠。具体价格由省电力公司与用户协商确定,报国家电力公司和省物价、经贸部门备案。
五、以上电价自2000年6月2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1997年国家计委、电力部印发的《宁夏自治区电网销售电价表》(计价管[1997]4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