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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浙江省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浙江省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0]424号 2000年4月17日)


浙江省物价局、电力局:
  为了深化电价改革,规范电价管理,维持电力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进一步完善电价结构,在整顿电价、取消随电价加收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的基础上,按总体上不增加用户负担的原则,决定在浙江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同时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浙江省实行全省统一销售电价,同时取消省内各地区二级综合加价。考虑1999年影响电价的各项因素后,核定浙江省统一销售电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595元。对原统配电量比重较大、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后电费支出增加较多的用户,电价分三年逐步到位,三年内在电价上进行适当优惠。请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直接优惠到户、逐年降低优惠幅度的原则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将有关情况报我委备案。
  二、核定新建成投产的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分别为:台州电厂8号机每千瓦时0.37元,金华燃机每千瓦时0.88元,温州燃机每千瓦时0.789元,镇海燃机每千瓦时0.789元,用于华东电网调峰的天荒坪抽水蓄能电站每千瓦时0.70元。上述电价均为整个经营期电价。
  核定东南发电公司所属台州电厂1-7号机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33元,萧山电厂每千瓦时0.374元。
  同时由于银行长期贷款利率连续下调,以下电厂上网电价调整为:北仑发电厂每千瓦时0.374元;嘉兴发电厂每千瓦时0.421元;半山电厂5号机每千瓦时0.445 元;温州发电厂每千瓦时0.363元。同时,省内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下调为平均每千瓦时0.465元。
  三、你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后,将新安江水库对淳安县每年5000万千瓦时的库区补助电量指标,按浙江省统一销售电价与 1994~1998 年平均统配目录电价之差,改为实行贷币补助。这部分货币补助自浙江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之日起,5年内每年递减 20%,5年后停止执行。补助额由电力企业专项上交财政部,财政部专项拨付给有关地方。具体补贴标准由省物价局核定,报我委备案。
  为解决乌溪江(含黄坛口)、紧水滩、石塘等水电站的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将其库区维护基金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1分钱,增提部分列入各电站的发电成本,相应调整电站的上网电价。具体标准由省物价局核定,报我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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