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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转发《天津市室内采暖系统设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转发《天津市室内
采暖系统设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建设技字第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首都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委,各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总公司)建设(基建)司局,部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室内采暖系统设计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供各地在建筑设计管理工作中参考。
  附件:关于印发《天津市室内采暖系统设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000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印发《天津市室内采暖系统

设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设[1999]8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按照建设部建筑节能“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的进度要求,结合我市供热收费机制改革,遵照市政府指示精神,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室内采暖系统设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四日

天津市室内采暖系统设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集中供热管理,推动城市集中供热事业持续发展,逐步实现按热量计收取供热费,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和供、用热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凡新建住宅和公建工程的供热室内采暖系统必须设计为一户一表系统,其系统应具有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按户收费的功能。
  第四条 凡原有住宅建筑的室内采暖补建工程,也必须按供热计量系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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