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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高考期间噪声污染控制和现场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高考期间
噪声污染控制和现场监督检查的通知
(环发[200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近几年来,我局每年都要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开展中、高考期间噪声污染控制和现场监督管理工作,为防止和减少中、高考期间环境噪声污染发挥了积极作用,深受广大考生和人民群众的欢迎。为持续给中、高考学生提供一个安静的学习、考试和休息环境,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结合“一控双达标”任务,特别是功能区达标的要求,切实为人民办一件好事、实事。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教育、公安、建设、文化、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共同开展中、高考期间噪声污染控制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和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并予以落实。
  二、通过新闻媒体和其他各种途径广泛宣传此项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具体要求。
  三、环境保护部门要设立“中、高考期间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话”,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及时查处,并在24小时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那些群众反映强烈、影响较大、危害严重的噪声污染事件,要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
  四、在中、高考期间,对于建筑施工单位可以临时限定其夜间施工的作业时间;对于商业娱乐、生活噪声源要严格按照功能区的噪声标准限定室外音响的音量;对于考场周围的道路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临时性交通管制和禁鸣措施。
  五、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理机构要充分发挥现场监督执法作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依法处理;在考试期间,可以派出环境监理人员在考场周围进行巡查,对考场附近产生影响考试的噪声污染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
  六、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要积极配合这次行动。对于产生噪声扰民的现场要及时监测和取证,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
  七、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将中、高考期间噪声污染的控制和监督管理工作长期固定地开展下去,我局每年将组织对部分城市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于2000年8月31日前将总结材料报送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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