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主办单位向总局来函商洽,并附相关材料,包括:主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召开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的批准文件、会议相关背景介绍材料等。
(二)由科技标准司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业务司意见,国际研讨会要会签国际合作司,科技标准司提出意见报总局领导审批。
(三)由其他单位主办,总局直属单位与其联合主办的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可不经总局审批,须在科技标准司备案。
第十三条 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批:
(一)主题明确,针对性强,符合环境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二)有利于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推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
(三)鼓励举办针对我国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和重点任务的专业技术研讨会;
(四)当年没有同类或主题相似的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
(五)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有助于扩大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
第三章 研讨会的管理
第十四条 获得总局批准的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主办单位依据批准文件进行办会活动,会议内容更改或规模发生变化,需向总局科技标准司局面说明,获得批准方可按变更方案进行。
第十五条 为提高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质量,以我局为主主办的重大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规模在100人以上)召开前需将会议方案、会议主要文件提交总局审定。
第十六条 需请总局副局长以上领导出席的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主办单位须提前1个月向总局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准备领导出席的相关文件、材料,由总局办公厅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结束后两个月内,主办单位应向科技标准司提交会议总结报告或论文集。
第十八条 举办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附设展览会的,需按《
环境保护展览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另外申请办展。
第十九条 对于未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报批的国际、国内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总局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