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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三个外事规定和程序的通知

  第十八条 主办司局寄送上述文件时,写明寄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并附一份主办司局便函。对方签字代表的职务和姓名的中文全称须在副本上写明。

签署后涉及的法律程序

  第十九条 由交通部主办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根据有关法律需要办理签署后的批准、核准、备案手续或生效照会手续的,由主办司局负责办理。
  第二十条 在条约、协定和协议生效前(签字之日起生效的,在生效后),由主办司局负责办理对国内生效的通知或致送有关单位的执行通知。

执行中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部内各司局应加强条约、协定和协议等缔结或签署后具体执行中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发生问题,应及时解决。
  第二十二条 对已签的条约、协定和协议,主管司局要根据执行情况和国家的对外方针政策,会同其它有关司局及时处理涉及到期、废止、重签、修改等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对外签署条约、协定和协议后,涉及条款解释问题时,由主办司局负责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部国际合作司负责解释,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关于临时出国(境)执行公务和接待外宾费用开支要求和管理程序(略)

关于部机关接待外国代表团工作程序和要求



  为了贯彻执行《交通部因公出国(境)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的管理规定》,更好地搞好外宾接待工作,促进部机关外事工作的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使部机关外事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和条理化,特制订本工作程序和具体要求。

应邀来访的接待和安排

  一、邀请外国代表团或人员来访
  (一)邀请外国正部级代表团来访,由部国际合作司负责办理上报国务院的请示件(送外交部,文头仍然报国务院);邀请副部级代表团来访,由部国际合作司负责办理部函,征求外交部意见。邀请司(局)级代表团或人员来访,由主办司局办理请示件报部领导审批,请示件须会签部国际合作司;邀请处级以下人员来访,由主办司局办理函件送部国际合作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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