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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三个外事规定和程序的通知

  第十二条 对外商签的双边协定、协议,用中文和缔约另一方的官方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必要时可以附加使用缔约双方同意的一种第三国文字,作为同等作准的第三种文本或作为起参考作用的非正式文本。经缔约双方同意,可以规定对协定、协议的解释发生歧义时,以该第三种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供正式签署的双边协定和协议的正本,中文本一般由我方准备,对方文本由对方准备;如有第三国文字,则由双方商定由哪方准备,通常由签署地国负责准备。正本使用的纸张,我方保存的各种文本(中文、对方文字、第三国文字)均用我方的条约纸,对方保存的各种文本均用对方的条约纸。
  我方保存的双边协定和协议文本(包括外文),一般将我方国名、代表名、文字名等列在前面。经双方同意,也可从简处理,即凡是中文本均将我方列在前面,凡是对方文字文本均将对方列在前面。
  第十四条 正式文本印好后,应在签字前由各方共同仔细校对。如校对中发现错误,应及时重印;如属个别次要错误来不及重印,也可用钢笔修改,但双方代表应在修改处签字证明。
  第十五条 装订文本时,我方保存的文本排列顺序一般是中文、对方文字、第三种文字。如对方是阿拉伯国家,装订顺序可为中文、第三种文字、阿拉伯文。装订用的条约夹和丝带一般由各方自己准备,如用对方的,则不可用对方印有国徽图案的条约夹和国旗色丝带。文本装订好后,凡较重要的条约和协定应加盖各方火漆印,东道国用外交部印,客方用大使馆印。火漆印应盖在条约夹上。盖印位置为:中文保存的文本,中方盖在左边,对方盖在右边;对方保存的文本正相反(阿拉伯文位置相反)。

文本的交存和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的双边条约和协定的签字正本,以及经条约和协定的保存国或者国际组织核证无误的多边条约、协定的副本,送外交部保存。由主办司局于签署后一个月内送外交部存档,同时另附条约或协定的中文副本三份及外文副本一份,并制作副本分送部国际合作司和其他有关司局。
  第十七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名义缔结的多、双边协定和重要协议的签字正本,保存于交通部,由主办司局作为重要档案送部档案馆保管,并制作副本分送部国际合作司和其它有关司局,同时函告外交部登记并附送协议的中文副本三份和外文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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