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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三个外事规定和程序的通知

  第六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名义谈判和签署属于交通部职权范围内事项的协议,由部有关业务司局拟订协议的草案(涉及多个司局业务时,部国际合作司作为主办司局组织协调草案的拟订),会签部国际合作司及有关司局后报主管部领导审批,必要时会商外交部。如涉及重大问题或其它部委职权范围的,应报请国务院或同其它部委会商后报请国务院审批。
  第七条 上述第五条、第六条所述协定和协议,如草案由外方提供,则草案的翻译和研究、谈判方案的制定、会谈安排、签署后的报备等工作,也依照由中方起草草案时遵循的分工办法和程序进行。

谈判和签署程序

  第八条 参加关于通过多边国际公约和其它具有国际公约性质的规则、议定书等的谈判,由部国际合作司组织部内有关司局及部外有关单位研究并起草谈判预案,经会签部内有关司局后报部领导审批,必要时会商有关部委。参加多边国际公约和其它具有国际公约性质的规则、议定书等,由部国际合作司组织部内有关司局及部外有关单位研究并起草申请参加的请示,报国务院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批。
  第九条 对外商签双边、多边协定和协议前,应进行事务级谈判。谈判前主办司局(纯水运、公路运输协定由水运、公路司主办,涉及多个司局或有关部委业务的由国际司主办)应组织有关司局研究并起草谈判预案会签部国际合作司或有关司局后报主管部领导审批,涉及重大的政策性事项需同外交部和有关部委会商后报国务院审批。
  事务级谈判,由主办司局主持,有关司局参加;涉及多个司局业务时由部国际合作司主持,有关司局参加。由部领导出面进行的谈判,由国际合作司负责组织。
  第十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条约和协定,由国际合作司向国务院或外交部行文或采取其它形式办理委派代表及颁发代表全权证书的手续。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名义签署协议时,由部领导或由部领导委派的代表签署,由主办司局会同国际合作司负责履行对外签署的安排程序。由部有关司局领导签署的会谈纪要、谅解备忘录等,由该司局负责履行签署前的报批程序和对外签署安排。

文本准备程序

  第十一条 对外草签或正式签署的双边协定、协议的文本准备工作,由主办司局负责。草签或正式签署前,中、外文文本由部国际合作司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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