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应考人员收到考试成绩通知后十日内,如对本人成绩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分数核查。分数核查由省考试办公室统一安排进行。核查结果应告知申请人。
(九)考试试卷于分数核查工作结束三十日后,由省考试办公室统一销毁。
八、其他
(一)各省考试办公室负责依据考试成绩和司法部确定的合格标准对考试合格人员予以确认,报司法厅(局)批准,并由其报请司法部颁发执业资格证书。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二)在考试组织和考试进行过程中,应考人员、考务人员和考试(考务)办公室工作人员有违反
《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考试、监考、阅卷、保密纪律行为的,由各考区考务办公室依据
《管理办法》和本规则的规定予以处理,必要时省考试办公室也可以直接查处。
(三)各地在执行本规则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司法部考试办公室请示报告。
附件三:
2000年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核申请审批工作规则
一、今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核工作,由申请考核人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县、地级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审查并出具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
二、今年可申请参加考核的人员范围和考核条件,严格按照《司法部关于组织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符合今年考核范围和条件的人员,由其所在的法律服务所或拟应聘的法律服务所向住所地的县(市、区)司法局报送考核申请材料。材料包括:
(一)由申请人和所在的或拟应聘的法律服务所按要求如实填写的《2000年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核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的学历证明或学位证书复印件;
(三)规定要求申请人应具有的经历条件(或曾受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表彰记功)的证明材料(或获奖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三张(其中一张用于准考证);
(六)考核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考核申请材料,由县、地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有关考核规定,按省(区、市)司法厅(局)的时间要求,逐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审核批准。
五、省(区、市)司法厅(局)经审核,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由其作出书面决定,批准授予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并报请司法部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