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部关于组织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监考人员违反监考规则和纪律,纵容、袒护考试违纪行为,甚至与应考人员串通作弊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监考资格。
  (七)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立即回收、清点试卷(包括空白答卷),发现遗漏及时追缴。清点无误后,将试卷按座位号由小到大顺序叠放、装袋,由监考人员共同护送至考务办公室。
  (八)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后应当认真、如实填制《监考记录单》。记录单一式二份,一份放入试卷袋,一份交考区考务办公室。
  (九)各考区考务办公室,根据各考场监考记录,对考试违纪人员进行处理,向省考试办公室提交监考工作报告。
  六、试卷的运送、保管和保密
  (一)试卷由司法部指定印刷单位统一印制,按每一个考场三十份试卷为一袋密封。试卷由司法部委派专人押运,于考试前十五日送达各省考试办公室。各省考试办公室应当于考试开始前五日内,将试卷送达各考区考务办公室。
  (二)在逐级运送试卷过程中,各地考试(考务)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试卷交接手续,确保试卷安全,不得遗失,不得失控,不得损坏卷袋及其密封。
  (三)各省考试办公室和各考区考务办公室在收到试卷后,应当将其置放于专设的保密室保管,并委派专门人员负责保管和保密工作。
  (四)考试结束后七日内,各考区试卷由考务办公室完成回收、集中封装后,统一、安全送达省考试办公室。
  七、考试阅卷
  (一)考试阅卷工作由省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可委托有关政法院系或组织有关专业人员,依照司法部下达的标准答案和评判规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试卷评判和成绩登录工作。
  (二)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判规则,由司法部制定,于考试结束后七日内发至各省考试办公室。省考试办公室应组织阅卷人员进行培训,领会掌握考试标准答案、评判规则和阅卷工作纪律。
  (三)阅卷工作,应当组织阅卷人员在特定的工作场所,在规定的时间集中、封闭进行。
  (四)阅卷应当按试卷、试题类别分组进行,依据标准答案和评判规则评分,遇到评分尺度难以掌握的问题或发现异常答卷的情况,阅卷人员应当集体研究处理,疑难或重大问题请示省考试办公室处理。
  (五)阅卷人员在阅卷过程中不得损坏或丢失试卷,不得将试卷带离阅卷场所,不得向他人透露阅卷评分情况。如违反上述纪律,情节、后果严重的,应停止其阅卷工作。如发现阅卷人员在阅卷中徇私舞弊,甚至与应考人员或其他人员串通篡改答卷或评分的,应立即停止其阅卷工作。
  (六)阅卷完毕,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进行统分和成绩登录,编制考生考试成绩登录册,要求做到准确、完整、查阅方便,发现问题及时请示省考试办公室处理。有条 件的应实行微机登录和查询。
  (七)阅卷工作结束后,由省考试办公室将考试成绩登录册逐级发至各考区考务办公室和受理报名的县(市、区)司法局。县(市、区)司法局应当于收到考试成绩后十日内书面通知应考人员。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