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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组织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五)地方各级考试工作机构应加强对考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纪律教育和工作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考务工作制度,对失职、泄密、徇私舞弊或者袒护考试作弊人员的,及时予以查处。
  二、考试报名
  (一)今年全国考试的报名工作安排在7月15日至30日统一进行。
  (二)今年考试报名受理工作由县(市、区)司法局具体承办,各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协助。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在职或拟被聘用的参考人员,在住所地的县(市、区)司法局报名;其他可以参考的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县(市、区)司法局报名。
  (四)报考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应按要求如实填写《2000年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同时向受理报名的司法局出示或提交下列材料:
  1.学历证书(或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籍证明(在居所地报名的应提供居所证明);
  4.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应按规定缴纳考试报名费。
  (五)受理报名的县(市、区)司法局应当依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七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一)项的规定和本年度司法部确定的参考人员范围及条件,对报考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报考条件的,不得接受其报名;对其中以欺诈手段骗取报考的人员,应依照《管理办法》十二条 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六)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在报名结束后七日内,将汇总登录的报考人员名册上报各考区考务办公室。各省报考人数,由省考试办公室汇总后于8月中旬上报司法部考试办公室。
  (七)省考试办公室应当根据报考人数,制作准考证,统一编制考号。准考证逐级下发,县(市、区)司法局务必于开考前20日将准考证发至每个考生。准考证式样和考号编制方法由各省考试办公室制定。
  三、考区和考场的设置
  (一)全国考试的考区,以地(市)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置。各考区所在地的地(市)司法局,设立考务办公室,受省考试办公室指导,具体承办本地考试组织工作。
  (二)考区内考场设置的数量、地点、布局,由各考区考务办公室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应在地(市)司法局所在地集中设置,但报考人数较多或交通不便的县也可单独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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