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部关于组织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2.考核申请。部署县(市、区)司法局在8月至9月办理考核申请、填表工作,并由其出具审查意见,于9月底前逐级报至省(区、市)司法厅(局)。具体办法请按照随本通知下发的《2000年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核申请审批工作规则》办理。
  3.审核批准。各司法厅(局)应在10月底前完成对各地报送申请考核人员的材料的审核。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履行批准手续,并登记造册报请我部颁发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不得批准授予资格,如符合考试条件的可要求其参加资格考试;对审核中发现违反考核纪律的人员,应依据《管理办法》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理。今年全国首次集中考核工作完成后,今后的考核审批授予资格的工作按《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各地贯彻本通知组织今年首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工作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
  一、2000年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规则
  二、2000年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略)
  三、2000年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核申请审批工作规则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核申请审批表(略)

  附件一:

2000年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规则

  一、考试工作机构
  (一)司法部成立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部基层工作指导司,负责全国考试的总体规划、工作部署、政策指导和宏观监督,制定《考试大纲》,编写考试复习辅导资料,承办考试命题和试卷印制、发送,颁发执业资格证书。
  (二)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成立考试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基层工作处承办,考试办公室职责:制定本省(区、市,下同)考试组织工作方案,指导考试报名工作、考前辅导和培训工作、各考区考场设置工作、监考工作、试卷转发、保密(保管)和回收工作,组织阅卷和成绩登录工作,负责对考试合格人员的确认工作。
  (三)各地(市)司法局设立考务办公室,依照司法部和司法厅(局)的部署和要求,具体承办:组织考生报名,确定和布置考场,选配、培训、监督监考、保密(保管)、后勤等考务工作人员,负责本考区监考工作,接收、保管、分发及回收、返送试卷,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各种违纪行为。
  (四)全国考试的考务工作人员,由地方各级考试工作机构根据需要选配,可以由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充任,也可以聘请需要具备特殊条 件的其他人员,分别承办监考、阅卷、保密(保管)、后勤服务等特定的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