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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组织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3.考前准备。从8月至12月中旬,各地应完成如下考前准备工作:
  一是组织好对考生复习的辅导和培训工作。我部组织编写的考试复习辅导资料将于7月下发各地,请各地指导考生搞好考前复习,可以短期培训方式对考生复习予以辅导,帮助考生做好应考工作,并将其作为改善提高基层法律服务队伍业务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是按照《考试组织工作规则》要求完成考区和考场设置工作,完成各考场监考、保密、后勤以及阅卷等考务工作人员的选配、培训工作,落实试卷保管场所、下发方式和保密措施,有关情况请各地于10月底报部基层司。
  三是各地根据汇总的考生名单、人数,印制准考证,完成考号编制,并于开考前20日将准考证发至每个考生。
  4.举行考试。考试定于12月24日(周六)在全国统一举行,具体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各考场应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加强监考,发现考试违纪行为及时查处,确保考试正常、有序进行。各司法厅(局)和各考区考务办公室应加强对考试秩序的检查和监控工作。
  5.考试阅卷。阅卷由省(区、市)司法厅(局)统一组织,可委托有关政法院系或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按照我部下达的标准答案、评判规则和阅卷纪律,于2001年1月底前完成阅卷和成绩登录工作。
  6.考试合格的确认和报请颁发资格证书。考试合格人员,由省(区、市)司法厅(局)依据我部确定的合格标准予以审核确认。对确认合格的人员,由省(区、市)司法厅(局)于2001年2月底前统一报请我部颁发资格证书。此期间,各地对发现或被举报的考试违纪人员,应依据《管理办法》予以查处。
  (五)今年考试的合格标准。初步计划采用全国统一确定考试合格分数线的方式,同时考虑到各地经济、文化发展及人员素质的差异,为保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在各地相对均衡的发展,借鉴其他行业资格考试的经验,拟对下列人员予以加分照顾:1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及少数民族参考人员;2西部各省份及国家划定的贫困县的参考人员;3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已满5年的参考人员;4曾参加地方性资格考试并被确认为合格的参考人员。有关具体的合格分数线、加分的范围及方法,我部拟于考前下达。
  (六)今年考试的经费保障。本着“以考养考”的原则,各地考试工作经费主要通过向考生收取考试报名费的方式解决。报名费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用于聘请专家命题、试卷印制运送,该费用按每个考生10元由各省汇总上缴我部考试办;二是用于各地组织报名、租用考场、聘用监考和阅卷等工作人员、运送保管试卷、组织阅卷登分等工作。考虑到地方经济、消费水平的差异,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司法厅(局)根据本地情况,参照律师考试收费标准,商同级主管部门核定。各地同时还应积极争取同级财政部门核拨专项经费,以弥补考试经费的不足。
  (七)今年考核工作的安排。鉴于今年是首次按新的制度组织考核授予资格工作,为避免与资格考试相冲突,决定考核工作先于考试进行。今年考核工作的基本步骤和要求是:
  1.调查摸底。各地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确定今年考核的范围、条件,在7月进行考试报名的同时完成对可申请按考核程序授予资格人员的调查摸底和人数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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