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业资格的性质、水准和效力。根据
《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要求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须实行准入控制的有关规定,该执业资格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实行准入控制,要求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专业学识和能力的必备标准。根据基层法律服务的行业特点和执业需要,该执业资格的专业水准确定为法律大专程度。在全国建立该执业资格认定制度后,取得该资格将成为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能否获准执业的必备条 件。该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执业资格认定方式。根据
《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取得该执业资格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二是按考核程序取得。考试是取得资格的主要方式,拟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资格与执业相分离的制度,以利开辟和扩大选拔、培育、储备基层法律服务专业人才的渠道和范围。全国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规划和组织,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承办;考试合格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试合格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认。考核授予资格方式,有利于吸引层次较高的专业人才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是考试制度的重要补充。对申请考核人员的资格授予,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司法部向其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对违反考试或考核纪律的人员,依据
《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理。
(三)建立执业资格制度的总体安排。依据
《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目前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现状和发展需要,拟按照立足实际、分步实施、整体推进、逐步完善的思路,推动该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与运行。基本步骤是:首先在今年内,组织全国首次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和考核工作,重点解决目前在职的12万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认定和队伍结构调整问题;其次在明年上半年利用年检注册的时机,依据考试、考核结果完成对现有从业人员的重新登记工作,换发新的执业证件,按照新规章建立起规范的执业登记和年度注册制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执业资格制度,创造条件尽快建立“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选拔机制,并逐步实现资格考试和考核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关于今年首次组织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一)今年考试和考核的人员范围和条件。鉴于今年重点是解决目前12万在职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问题,同时摸索积累经验为今后面向社会举行资格统考创造条 件,因此,在坚持
《管理办法》规定的报考(考核)条件的前提下,特对今年可以参加考试或考核的人员范围作如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