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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组织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组织全国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2000年6月7日 司发通[2000]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第60号部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贯彻实施该规章的总体部署,现就今年首次组织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制度的重要意义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要在全国统一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制度,这是基层法律服务执业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和完善举措。基层法律服务制度自创立发展十多年来,队伍规模和素质已有长足的发展,但其整体素质距工作需要和社会的需要仍有较大差距。目前12万从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43%,考取律师资格的仅占37%,这已成为影响和制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整体水平进一步提高的重要因素。究其原因,与发展初期未制定、形成严格的执业条件限制有直接关系。要扭转这种状况,其根本出路,就在于借鉴律师、公证行业队伍建设和执业管理的经验和制度,在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尽快建立符合其工作特点和执业需要的执业资格认定和执业准入控制制度。近几年,各地在不断深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改革的进程中,已有近半数的省(区、市)尝试组织地方性的资格或专业考试,将其作为能否执业的必备条 件,取得明显成效和宝贵经验。但考试的分散进行,不可避免地存在各地采用标准不一,考试成本加大,缺乏社会认可度等问题,因此各地普遍呼吁我部尽快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规范的执业资格制度。由此可见,建立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制度是深化基层法律服务制度改革、改善提高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整体素质的内在要求,而且条件也已成熟,同时符合国家对特定行业须实行准入控制的总体要求。这项制度的建立实施,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稳步、健康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作用。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服从大局,统一步调,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我部的总体部署,积极、稳妥、有序地建立和实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制度,保证今年全国首次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关于建立实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制度的总体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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