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对用户满意施工企业和用户满意工程的评价,一般用满意度的分数表示,满意度分五个档次;很满意100分、满意80分、基本满意60分、工满意30分、很不满意0分。
第十一条 用户评价表(卡)的发放(由推荐单位发放),要采取便于用户表达真实意见的方式进行,如信函调查,保密信箱回收等,保证用户有充分表达意见的自由,确保用户评价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工程建设用户工作委员会根据推荐表和部门、地区行业协会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进行综合评价核定。
第五章 表彰、管理及纪律
第十三条 获得全国用户满意施工企业和全国用户满意工程将在全国范围内给予表彰、颁发奖牌、证书,并通过报刊等新闻媒体予以宣传。
第十四条 获全国用户满意工程,可在工程适当部位镶嵌“全国用户满意工程”标志。
第十五条 在获“全国用户满意施工企业”全国用户满意工程“的基础上,择优向全国用户委员会推荐全国用户满意企业和全国用户满意工程。
第十六条 全国用户满意施工企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应更加重视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巩固提高用户的满意度。
第十七条 全国用户满意施工企业有效期满后,应主动申请复查,原推荐单位填写用户评价后,报中施企协工程建设用户工作委员会审查是否继续保留称号;企业没有申请和没有通过审查的,其用户满意称号自动消除。
第十八条 要本着为企业服务的精神,做好此项工作,用户评价活动均不应以盈利为目的,不允许借推荐名义向企业乱收费,增加企业负担,如发现违纪行为,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暂停直到取消推荐权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用户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