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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转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华环境奖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审定中华环境奖的有关规定和评选工作计划;
  (四)审核并批准中华环境奖评选活动资金的使用及中华环境奖专项基金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研究处理中华环境奖评选工作中其他重大问题。
  第七条 评选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由评选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评选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选举评选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二)在组织委员会指导下,拟定评选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审核候选者(包括个人或集体)的事迹材料,提出获奖候选者名单;
  (四)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获奖者名单,并向组织委员会提交中华环境奖评选结果;
  (五)协调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评选办公室的任务是:
  (一)草拟中华环境奖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计划,经组织委员会批准后,协助评选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对候选者的推荐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意见;
  (三)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及其它组织与协调工作。
  第九条 中华环境奖候选者的推荐,采取社会推荐与个人或集体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在环境保护或其他相关的社会实践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或集体,都有资格被推荐评选中华环境奖:
  (一)长期为保护和改善中国的环境努力工作且成就显著的;
  (二)为保护环境和治理污染作出重大发明或提出重要建议,采纳后环境效益特别显著、社会效益特别突出或经济效益巨大的;
  (三)在环境宣传教育方面开展活动涉及面广、影响大、效果特别显著的;
  (四)在其他方面为中国环境保护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一条 中华环境奖的候选者不受国籍、地区、种族和宗教信仰等限制,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都有资格获得中华环境奖。
  第十二条 中华环境奖的评选接受国内外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助。捐助款数额大的(或独家捐助某一届评选的)可给予相应的冠名权,即“中华环境(xxx)奖”。
  第十三条 中华环境奖可按捐助者意愿在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中华环境奖专项基金,支持中华环境奖的评选活动。中华环境奖专项基金按《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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