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环境奖奖励办法(2004年修订)》(发布日期:2004年9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8日)废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转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华环境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环发[2000]128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表彰对环境保护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或集体,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将组织开展“中华环境奖”评选活动。现将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华环境奖奖励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积极配合做好评选工作。
二000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
中华环境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全民族环境意识,促进中国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章程,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中华环境奖。为开展中华环境奖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环境奖是中国环境保护的社会性奖励。
第三条 中华环境奖旨在表彰和奖励为中国环境保护事业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或集体。
第四条 中华环境奖获奖者为个人或集体。个人获中华环境奖的,其荣誉证书、奖金授予个人;集体获中华环境奖的,其荣誉证书、奖金授予集体。
第五条 中华环境奖设立中华环境奖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织委员会)和中华环境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并在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中华环境奖评选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公室)。
第六条 组织委员会的成员由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聘请环保、科技、教育、宣传等部门或团体的代表组成。其任务是:
(一)指导中华环境奖的评选工作;
(二)聘请评选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