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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同智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照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提。
  五、同意长盛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同意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同智证券投资基金的上市推荐人。
  六、同意同智证券投资基金申请上市规模为268,027,448份基金单位,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为1元。
  七、原则同意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在上市后由原268,027,448份基金单位扩募到5亿份基金单位。扩募部分每基金单位价格为1.01元,其中,0.01元为扩募费用,扩募部分先由发起人按规定比例认购,余下部分向持有人比例配售,持有人不认购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认购,剩余部分由基金发起人认购。
  八、同意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同智证券投资基金的扩募协调人。
  九、同意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长盛基金管理公司为同智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人,上述五家基金发起人应于同智证券投资基金本次扩募时总计认购不低于基金总规模1%的基金份额,且在该基金存续期间内持有不少于基金总规模0.5%的基金单位,其余部分可在该基扩募部分上市二个月后流通。
  十、同意同智证券投资基金扩募到5亿规模后,基金存续期限延长5年(至2007年3月13日)。
  十一、基金上市、扩募及续期工作,要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有关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有关政策以及《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同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等规定进行,基金发起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金上市推荐人和扩募协调人要切实履行有关职责,详细披露基金清理规范及上市扩募的历史沿革和重大事项,妥善处理好未进行登记确认的基金单位等有关问题,及时进行风险提示,确保基金上市、扩募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安全、顺利地完成。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运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审慎操作,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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