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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7日,实施日期:2006年8月7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规定
(汇国函[2000]11号)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针对目前多数中资银行总行报送的《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日报表》中的结售汇数据与我局通过各分行汇总的结售汇数据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的问题,为确保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的真实、完整,现规定如下:
  一、《银行结售汇统计旬(月)报》的统计内容应当包括在统计周期内办理的所有结售汇业务,该报表按旬、月报送,上旬从当月1日至10日,中旬从11日至20日,月报从当月的1日至月末最后一日。
  二、各外汇指定银行及其分支行必须统一采取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上报结售汇数据。
  三、各外汇指定银行及其分支行向同级外汇局报送的结售汇数据应与其向上级行报送的数据核对一致。
  四、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内结售汇统计数据的质量。如加强对结售汇报表与周转头寸报表中相关科目的一致性的审核等管理。
  五、今后,各外汇指定银行分支行在报送银行结售汇报表的同时,应当将结售汇周转头寸报表逐日列成清单(见附表),以书面形式报当地外汇局。当地外汇局按统计周期汇总《___行结售汇及周转外汇头寸情况表》后,与各外汇指定银行分支行上报外汇局的结售汇数据核对,并将误差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银行的情况报总局。
  此规定自2000年6月1日起实施,请各外汇指定银行将此文转发给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联系人:金梅 联系电话:68402107

  附表:

___行结售汇及周转外汇头寸情况表


  报告期: 年 月 日 -月 日                单位: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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