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认真执行
《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20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
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4月17日发布施行(公安部令第49号)。该《办法》的发布施行,对全面加强强制戒毒所建设,使强制戒毒所工作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保障强制戒毒工作的顺利进行,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
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各级公安机关要有计划地组织与强制戒毒工作密切相关的监管、禁毒、刑侦、治安等部门民警,特别是强制戒毒所民警,集中时间认真学习讨论,统一思想,增强对贯彻执行《
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使民警掌握《
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了解《
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的性质、任务以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全面、准确地把握《
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的精神实质,在执法中自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依法办事。
二、严格执法,文明管理,切实保障强制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国务院《
强制戒毒办法》和公安部《
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对强制戒毒决定部门、戒毒期限、费用、药品以及对强制戒毒人员的管理、教育、治疗、康复等每个执法环节都作了具体规定,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三项教育”,对广大民警进行严格执法、文明管理教育,严禁以罚款、治安拘留代替强制戒毒;严禁办案部门向强制戒毒所提取所谓的“人头费”、“运输费”;严禁强制戒毒所擅自提前解除强制戒毒和使用未经审批准许的戒毒药品。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严加查处。强制戒毒所要坚持教育与治疗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强制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