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8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南昌分局如何适用
法规处罚银行违规签发外汇携带证行为请示的批复
(汇综复[2000]5号 2000年5月2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南昌分局:
南汇发[2000]24号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适用条款问题
银行签发“携带证”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银行,外汇管理机关应当按照1996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第
十二条,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直至停止其签发“携带证”资格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