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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南昌分局如何适用法规处罚银行违规签发外汇携带证行为请示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8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南昌分局如何适用
法规处罚银行违规签发外汇携带证行为请示的批复
(汇综复[2000]5号 2000年5月2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南昌分局:
  南汇发[2000]24号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适用条款问题
  银行签发“携带证”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银行,外汇管理机关应当按照1996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第十二条,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直至停止其签发“携带证”资格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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