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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的通知

  第二条 开户时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以下文件:
  1、 证券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及证券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 加盖证券公司法人公章的开户申请书(格式见附件);
  3、 开户经办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4、 提交包括法人公章及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印章的预留印鉴卡(格式见附件)。
  第三条 开户的证券公司须与中央结算公司的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联网,在债券交易后直接向中央结算公司发送结算指令,办理结算,查询帐务。
  第四条 与系统联网须按中央结算公司规定的配置装配微机及操作系统和其它配套设施,并应已解决2000年问题。
  第五条 证券公司要指定专人办理债券托管和交易结算业务,并经中央结算公司培训合格、确认身份和领取IC卡并经单位确认收到后,方可经办业务。

第二章 债券托管与转托管

  第六条 可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托管的债券包括:财政部发行的国债、人民银行发行的央行融资券、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经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
  第七条 证券公司在办理债券交易结算业务前,须将其用于结算的真实自营债券托管于中央结算公司。
  第八条 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债券,使用中央结算公司统一编制的债券名称和债券代码。
  第九条 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券,中央结算公司将根据发行人的债券缴款确认书或承销商的分销确认书直接记入认购人的债券托管帐户,并由中央结算公司出具债券余额确认书。
  第十条 如需将在证券交易所托管的国债转至中央结算公司托管,可根据中央结算公司有关跨市场转托管办法办理。

第三章 帐户管理

  第十一条 中央结算公司在托管帐户中除设立各现券专户外,还设立有关业务专户和台帐。债券托管结算帐户中反映的可用余额为该帐户所有人当前可进行交易结算的债券数额,对处于待付及待购回和待返售状态的债券数额在有关专户和台帐中予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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