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选择见款付券结算方式的收款方,以及选择见券付款方式的付款方,应根据实际收款或付款情况如实向中央结算公司发送有关确认指令,如有意拖延或发送虚假确认指令,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与债券交易相关的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直接办理。
第二十三条 如遇不可抗力,按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应急细则办理债券交易结算业务。
第五章 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
第二十四条 各只基金的管理人可参与债券发行时承销商的分销认购业务。
第二十五条 中央结算公司依据帐户记录,按有关规定代理发行人向帐户所有人支付债券本息或按期付息。
第二十六条 本金及利息支付以转帐方式,不支付现金。
第六章 信息服务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应办理加入“中国债券信息网”(http/www.Chinabond.com.cn)的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可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及时了解有关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的公告、发行情况和交易结算业务公告、业务规则和业务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请参阅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本公司业务规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附件二
证券公司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
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暂行)
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的证券公司办理债券托管结算业务,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并按本规程进行有关业务操作。
第一章 开户及联网
第一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证券公司应以法人名义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帐户,并应按中央结算公司债券托管与结算帐户开户管理规定(见附件)办理有关开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