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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的通知

  第十一条 如需将在证券交易所托管的国债转至中央结算公司托管,可根据中央结算公司有关跨市场转托管办法办理。

第三章 帐户管理

  第十二条 中央结算公司在托管帐户中除设立各现券专户外,还设立有关业务专户和台帐。债券托管结算帐户中反映的可用余额为该帐户所有人当前可进行交易结算的债券数额,对处于待付及待购回和待返售状态的债券数额也在有关专户和台帐中予以记载。
  第十三条 基金托管银行如需查询托管帐户余额,可在系统运行时间内,通过系统查询;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查询系统用电话传真进行查询。
  第十四条 中央结算公司定期向托管银行发送债券余额对帐单。

第四章 债券交易结算

  第十五条 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交易结算的原则是:实时全额结算;帐户支配权属于帐户所有人;为帐户所有人保密;不办理透支。
  第十六条 目前中央结算公司为系统用户办理债券现券交易和封闭式债券回购(买方在回购期内不得动用债券)结算业务。
  第十七条 中央结算公司营业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目前营业日的营业时间为9:00-17:00, 结算指令接收时间截止到16:30。
  第十八条 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交易结算的依据是债券买卖双方发送的各结算要素项匹配的结算指令。 结算指令是债券买卖双方要求中央结算公司办理交易结算的正式委托书。基金托管银行应于交割日前或当日将各项要素完整的结算指令书通过系统发送至中央结算公司。
  第十九条 在办理债券交易结算过程中,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付券方时,要保证于交割日在债券托管帐户中有足额债券用于交割;作为付款方时,要保证如期将足额的资金划至收款方指定的资金帐户。对卖空、买空的违规行为,中央结算公司将按照人民银行及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责任方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中央结算公司为系统用户提供三种债券结算方式:(1)纯券交割;(2)见款付券;(3)见券付款。具体单笔业务使用何种方式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而定,并反映在结算指令的要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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