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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和
证券公司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的通知
(中债字[1999]093号)


国泰、南方、华夏、华安、博时、鹏华、嘉实、长盛、大成、富国基金管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基金托管部,国通、国信、湘财、大鹏、光大证券公司、广发证券公司、中信证券公司: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办发[1999]146号、147号和148号通知,十家基金管理公司和七家证券公司将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参与债券交易。为使新入市机构能尽快参与业务操作,特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288号文印发的两项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其它有关规定以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我公司拟定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暂行)》和《证券公司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暂行)》,现印发使用,如有疑问和问题请随时向我公司查询。
  附件一:证券投资基金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暂行)
  第一章 开户及联网
  第二章 债券托管与转托管
  第三章 帐户管理
  第四章 债券交易结算
  第五章 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
  第六章 信息服务
  第七章 附则
  附件二:证券公司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暂行)
  第一章 开户及联网
  第二章 债券托管与转托管
  第三章 帐户管理
  第四章 债券交易结算
  第五章 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
  第六章 信息服务
  第七章 附则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

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暂行)



  证券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交易,其债券托管结算业务的办理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并按本规程进行有关业务操作。

第一章 开户及联网

  第一条 证券投资基金应通过基金托管银行以每只基金名义直接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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