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新颁发银行行别、
行号标识代码和规范客户账号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办发[2000]13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适应我国金融的改革和发展,保障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中国人民银行重新颁发了银行行别、行号标识代码和规范客户账号。鉴于现代化支付系统在全国的运行尚需逐步到位,商业银行的业务处理系统也要按照支付系统的要求加以改造,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重新颁发银行行别、行号标识代码和规范客户账号的通知》(银发[1999]406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支付系统试运行之日起,试运行城市各银行通过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使用支付系统终端方式的,在发起支付业务时,应在新旧行名行号对照表中查询,录入新行号;对接收的支付业务,应将新的行号转换为旧的行号进行本行业务处理。各银行业务处理系统与支付系统对接的,应建立新旧行名行号数据库,在发起支付业务时,应在本行业务处理系统录入旧行号,进入支付系统依据新旧行名行号数据库将旧的行号转换为新的行号;从支付系统接收的支付业务,依据新旧行名行号数据库将新的行号转换为旧的行号,通过本行业务处理系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