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
企业进口证明发证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资统进函字[2000]第498号 2000年7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登记商品的发证程序,防止倒买倒卖有关进口证明扰乱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的现象发生,现就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证明发证规范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进口证明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和《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进口配额证明》。
二、进口证明证面第2项“申请进口企业”和第3项“代理进口企业”必须一致,且仅限于发证机关管辖地区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
三、进口证明证面第10项“贸易方式”必须明确为“合资企业进口”、“合作企业进口”或“外资企业进口”。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应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口岸(天津、上海、广州、满洲里)就近进口,进口证明证面第11项“到货口岸”内容仅限于指定口岸。原则上不得批准企业从远离企业所在地的口岸进口汽车。特殊情况需报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