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信达信托
投资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2000年6月2日)
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达信托”)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信达信托自1998年4月8日起,集中5亿元资金,利用101个个人股东帐户及2个法人股东帐户,通过其下属的北京、成都、长沙、郑州、南京、太原等营业部,大量买入“陕国投A”股票。持仓量从4月8日的81万股,占总股本的0.5%,到最高时8月24日的4,389万股,占总股本的25%。但是,传达信托对上述事实未向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同时,信达信托多次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票帐户做价格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以制造成交活跃的假象,使得该股价格从4月8日的10.01元涨至9月21日了高时的19.12元,涨幅达91%。截至1999年2月9日,信达信托共获利10,322万元。
二、处罚决定
信达信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禁止欺诈办法》)第
七条和《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股票条例》)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
《股票条例》第
七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八)项所述的行为。依据
《股票条例》第
七十条、《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
三十四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