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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持证单位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持证单位的通知
(环发[2000]127号)


北京、天津、内蒙古、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号)的规定,我局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了审核。经研究,现将获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名单通知如下:
  一、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乙级)》晋升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甲级)》,证书编号为国环评证甲字第2705号,其原证书(证书编号为国环评证乙字第2702号)自即日起废止。
  二、云南省设计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乙级)》(证书编号为国环评证乙字第3416号),取消只能开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业务的限制,自即日起可以开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业务。
  三、下列单位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乙级)》持证单位:
  1、天津市环境保护事务代理中心,国环评证乙字第1110号;
  2、包头市环境保护技术开发服务部,国环评证乙字第1415号;
  3、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国环评证乙字第1917号;
  4、阜阳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119号;
  5、山东省化工规划设计院,国环评证乙字第2429号;
  6、青岛港务局环境工程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430号;
  7、郑州铁路局郑州勘测设计院,国环评证乙字第2526号;
  8、广州市中绿环保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2829号;
  9、北海市碧蓝海洋环境保护服务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2919号;
  10、成都市生态环境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3224号;
  11、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4011号;
  12、北京欣国环环境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1016号。
  四、下列单位为只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业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乙级)》持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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