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为自查自纠,分类处理阶段(8月至10月)。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通知所列内容,对所属的强制戒毒所进行清查摸底,逐所登记造册,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分类处理。
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11月至12月)。在自查自纠、分类处理的基础上,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的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公安部将进行抽查。四、清理整顿的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在全国强制戒毒所进行清理整顿是监管职能归口管理后实现强制戒毒所规范化管理,促进工作上水平、上档次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贯彻公安部《
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实现依法管理、规范管理的具体步骤。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充分认识对强制戒毒所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安排,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健康、顺利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门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对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部署,研究解决遇到的重大问题。并根据通知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期限,报公安部备案,各地要定期向公安部报告清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边整边改。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这次清理整顿的总体要求,从本地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边整边改,妥善处理清理整顿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对困难和问题突出的单位,要派工作组重点指导和帮助解决。
(三)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关系。强制戒毒所的清理整顿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情况比较复杂,特别是合资开办的强制戒毒所,涉及到一些经济方面的问题,各级公安机关应本着严格执行政策和积极协商、合理解决的原则做好善后工作。
(四)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协调工作。目前,强制戒毒所大部分已归口监管部门,尚未归口仍属禁毒、治安等部门管理的强制戒毒所也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清理整顿工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
(五)各地务于2000年12月20日前,将开展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及强制戒毒所情况调查表报公安部。
附件:强制戒毒所情况调查表(略)
2000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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