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解决与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合设的问题。与看守所合设的应当分开,尽快提出单独设置的具体意见和措施。与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合设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单独设立,近期解决有困难的,必须从机构上分开单设,对戒毒人员的管理、教育、治疗、康复锻炼等要与拘留、收教人员分开,严禁混关混管。
(四)清理收费项目,严格收费标准。对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强制戒毒所的收费、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要自行纠正。清理整顿后,强制戒毒所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五)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强制戒毒期限。针对强制戒毒所收治戒毒人员的情况进行清理,对不严格执行强制戒毒期限,擅自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戒毒、以罚款代替强制戒毒等执法不严的问题要坚决纠正。今后强制戒毒所要严格执行强制戒毒期限,不得擅自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戒毒。
(六)规范戒毒药品的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戒毒药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针对戒毒药品的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清理。强制戒毒所不得使用非正常渠道推销的戒毒药品。清理整顿后,强制戒毒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戒毒药品。自行研制的戒毒药品必须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报公安部备案,在本所内使用,不得进入市场。
(七)整顿不具备基本戒毒条件的强制戒毒所。对设施简陋、租借场地、警力严重不足、没有医生等不具备基本戒毒条件的强制戒毒所要限期整顿。期限内仍无法达到要求的,该合并的合并,该撤销的撤销;对管理混乱、问题突出的要关门整顿;禁止雇用临时工管理强制戒毒人员,各地要按照公安部《
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的要求逐步配足警力,由公安民警依法管理强制戒毒人员。
三、清理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清理整顿工作从2000年7月正式启动,至12月底结束,整个清理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学习文件,组织发动阶段(7月份)。各级公安机关要集中时间,组织强制戒毒所民警深入学习国务院《
强制戒毒办法》、公安部《
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全国禁毒工作会议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广大民警对清理整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依法管理、规范管理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