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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强制戒毒所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强制戒毒所的通知
(公通字[200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1995年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强制戒毒所的建设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几年来,强制戒毒所坚持戒毒治疗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使大批戒毒人员脱毒康复,为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全国强制戒毒所还存在着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一是有的地方违反《强制戒毒办法》规定,与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合资开办强制戒毒所,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戒毒效果,高收费,乱用戒毒药品。二是有的强制戒毒所设置不合理。有些地方将强制戒毒所与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合设,不具备戒毒的基本条件。三是执法不严。有的强制戒毒所不严格执行强制戒毒期限,擅自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戒毒,有的雇用临时工管理强制戒毒人员。还有的地方以罚款、治安拘留代替强制戒毒,甚至向强制戒毒所提取所谓的“人头费”、“运输费”。上述问题严重影响了强制戒毒工作的正常开展,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乃至党和政府的声誉。为此,公安部决定对全国强制戒毒所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这次清理整顿工作要以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公安部《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为依据,对强制戒毒所进行清理整顿。对那些非法建立、管理混乱、以盈利为目的的强制戒毒所,坚决取缔。清理整顿后,强制戒毒所一律由公安机关建立和管理,改变目前强制戒毒所设置混乱、管理不规范和执法不严的状况,建立健康有序的强制戒毒工作秩序,真正发挥强制戒毒所在禁毒斗争中的职能作用。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撤销非公安机关管理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强制戒毒所。对那些由地方人员担任强制戒毒所所长,公安机关参与管理的强制戒毒所予以撤销,清理整顿后,强制戒毒所一律由公安机关建立和管理。
  (二)清理与企事业单位、武警、军队、地方医院或个人合资开办的强制戒毒所。依照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和公安部《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抓紧进行清理,对合资开办的强制戒毒所要在2000年12月底前脱钩,实现公安机关单独设立和管理。期限内脱不了钩的,公安机关应撤出并取消其强制戒毒所的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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