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新闻出版署、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刊管理的意见
(新出联[2000]33号 2000年10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扫黄办:
我国报刊业经过两次集中治理整顿,管理有所加强,结构得到了优化,质量明显提高,对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一个时期,报刊出版和发行中违规违法现象有所增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偏离办报办刊宗旨,一些报刊为追求经济效益或炒作社会热点,报刊内容严重偏离宗旨。二是一号多报、一号多刊,扰乱了报刊出版管理秩序。三是出卖刊号或版面,严重违反有关管理规定,个别报刊甚至成为某些人敛财或宣扬错误观点的工具。四是舆论导向错误。有的报刊为迎合低级趣味,刊登格调低下的内容;有的道听途说,随意刊登虚假报道;有的公开发表政治观点错误的文章,甚至传播小道消息,泄露军事秘密。五是报刊市场上非法出版问题也十分严重,有的公开销售无出版单位、无国内统一刊号、无出版日期的“三无”非法报刊,有的假冒或编造报刊名称和刊号出版,严重冲击了报刊市场的秩序。这些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贯彻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净化报刊市场,规范报刊出版秩序,加强思想舆论阵地的管理,促进报刊业繁荣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加强报刊管理的意见:
一、各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在11、12月对所在地的报刊社的出版活动进行一次出版法规大检查,特别要针对那些以各种形式变相买卖报号刊号、搞一号多报、一号多刊(包括多邮发代号)、偏离办报办刊宗旨以及舆论导向错误等,严重违反出版管理规定的报刊社,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限期整改没有收到明显成效的报刊社要予以停刊。
二、各地新闻出版部门以及报刊社的主管主办单位,要按照分级管理、守土有责的原则,切实负起管理责任,做到职责分明,违法必纠,从严管理。各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报刊出版管理的规定,强化日常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宣部、
新闻出版署《关于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意见》,加大查处力度,对违纪违规的报刊,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该处罚的要坚决处罚,该停刊或吊销的报刊要坚决处理,不得姑息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