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李振同等
个人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证监罚字[2000]43号 2000年9月5日)
李振同、李慕晨、姚君平、杨松林、姚松宜、齐建新、王国英、董启、霍广志、吴小新、徐正林、刘建国、卢风书、高明来、刘魏舒: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石家庄劝业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劝业公司”)原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振同、原石家庄会计师事务所卢风书等人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一)信息披露不实
石劝业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业海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业海公司”)于1992年8月以100万元登记注册,1993年10月资本金变更为300万元。注册资金及流动资金全部由石劝业公司投入。但是,石劝业公司在1996年上市公告书以及1996年至1998年年报、中报中将全资子公司业海公司虚假陈述为仅持43%股份的参股公司。
(二)信息披露存在遗漏
1、石劝业公司1997年、1998年底银行及其他单位借款余额为9402万元、10235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抵押借款为6650万元、6893万元,分别占借款总额的70.73%和67.34%。1998年抵押借款逾期额达3620万元,占抵押借款额的52.52%。抵押的固定资产有石劝业酒店地上1--19层及地下两层,商场营业楼1--4层、酒店及商场占地的土地使用权、热交换站、石家庄公司金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对此,石劝业公司在1997、1998年年报、中报上未作明确披露,直到1999年年报才对这些将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固定资产抵押情况进行披露。
2、1992年石劝业公司与广东东莞金多港实业有限公司签定了“房屋买卖契约书”,于1992年至1994年2月先后付款1510万元购买金多港开发区荔园别墅10栋及高尔夫球会员证10个。石劝业公司在1996年上市公告书以及1996年至1998年年报、中报中对此虽作了披露,但对至今未取得别墅房屋产权证一事一直未作明确披露。
石劝业公司的上述(一)、(二)行为,构成《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股票条例》)第
七十四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