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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单位资质认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新生产机动车排放
污染检测单位资质认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环办[200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加强新生产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1998]83号)的要求,我局委托了一批检测单位承担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的检测工作,现委托期已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和规范对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的监督管理,我局对承担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实行资质认可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测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法人组织或者法人组织的分支机构;
  2、具备检测机构的法定条件,建有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
  3、具备从事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的仪器、设备和人员条件(有关国家环保标准目录见附件一);
  4、理解并能正确应用有关机动车的环保法规标准。
  二、申报单位申报材料
  1、检测单位资质认可申请表(附件二);
  2、检测单位申请报告(内容见附件三);
  3、检测单位质量管理手册;
  4、检测收费标准和批准文件。
  三、各申报单位自愿向所在地省级环保局领取《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单位资质认可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经省级环保局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我局;原经我局环发[1998]278号文委托的检测单位可直接向我局申报。
  申报截止时间:2000年12月5日。
  四、我局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检查评审、审批、发布,委托承担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工作。
  五、有关申报检测单位资质认可的具体事宜,请与我局科技标准司产业指导与认可处联系。
  联系人:姜宏
  联系电话:66153366-5720
  传真:66154038
  邮政编码:10003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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