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关于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有关问题的请示》(闽环保[2000]法21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答复意见。
1996年修改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二十条和2000年修改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条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分类、划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应严格执行。由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直接影响到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因此福建省永安市应进一步做好工作,争取省政府尽快批准重新划分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在省政府批准之前,对依据修改前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拟建的项目,应慎重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