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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申请在集团内部统一办理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申请在集团内部统一办理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复[2001]41号 2001年2月27日)


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在集团内部统一办理保留限额外汇收入的申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以集团公司的名义统一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帐户,你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凡达到《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开户标准的,其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支均可使用总公司的外汇结算帐户。
  二、你公司开立的外汇结算帐户情况,包括开户个数、限额核定标准、总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外汇资金划拨与结算规则等,均按《关于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开立外汇结算帐户的实施细则》(见附件)中的规定执行。
  三、你公司及开户银行在外汇结算帐户的使用中,必须严格按《关于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开立外汇结算帐户的实施细则》办理,如有违规行为,按有关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四、你公司应加强对外汇帐户的管理并制定有关的内部控制办法和操作规程。
  此复。

  附件:

关于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统一开立外汇结算帐户的实施细则

  一、为规范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统一开立外汇结算帐户(以下简称结算帐户)的运作程序,根据《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总公司及其开户银行在开立、使用其结算帐户时必须严格按此实施细则办理。
  三、总公司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可以以总公司名义统一为其所属子公司开立结算帐户,其代理的每个子公司必须达到《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规定的开户标准。各子公司不得独自开立结算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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