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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7号——进口兽药的海关监管验放有关问题明确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兽药进口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
(2001年第7号)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验放进口兽药的通知》[(88)署货字第725号],现就进口兽药的海关监管验放有关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一、对进口企业申报的兽药,或对进口企业申报属人畜共用的兽药,海关凭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报验”的印章办理有关验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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