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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7号——进口兽药的海关监管验放有关问题明确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7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
(2001年第7号)
根据《海关总署
关于验放进口兽药的通知
》[(88)署货字第725号],现就进口兽药的海关监管验放有关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一、
对进口企业申报的兽药,或对进口企业申报属人畜共用的兽药,海关凭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报验”的印章办理有关验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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