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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保障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5月26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26日)废止

劳动保障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
(劳社厅发[2001]2号 2001年7月25日)


  为做好劳动保障政务信息工作,进一步鼓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部属各单位和各信息直报点报送高质量信息,不断提高信息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领导提供决策参考,建立并实行政务信息质量记分标准和评价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报送要求
  (一)及时准确。特别是劳动保障工作中所发生的突发事件,要迅速、及时准确报送。
  (二)主题突出。报送有新意、有深度、有针对性的重要信息;既要有准确的数字,又要有定性的分析和结论,力戒内容空洞;文字要精炼,篇幅要简短,内容要求精,质量要保证。
  (三)实事求是,喜忧兼报。要客观反映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和出现的问题,切忌报喜不报忧。
  (四)规范报送,严格审核把关。各地报送信息必须符合规范格式(附后)要求,实行一事一报,即一期信息一件事,由厅领导或办公室主任签发;部属各单位报送信息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发。
  (五)改进信息报送手段。各地报送信息时,非密级信息可以通过电子邮件xinxichu@molss.gov.cn或普通传真010-84222454寄送,密级信息可通过密传010-3860或机要渠道寄送。
  二、记分标准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对各地劳动保障部门、部属各单位报送并被有关刊物采用的信息实行记分制。具体记分标准: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情况反映》采用的信息,标注“情况反映”,每条15分。
  (二)《劳动保障部专报信息》采用的信息,标注“专报信息”,每条15分。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信息》采用的信息,标注“工作信息”,每条10分。
  (四)《参阅资料》采用的信息,标注“参阅”,每条5分。
  (五)凡中央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每条另加20分;部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每条另加10分;办公厅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每条另加5分。

信息报送样式(统一使用A4纸)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专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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