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法是守法、执法的基础。外汇管理专业性强,专用术语多,涉及面广,客观上使懂法、守法、执法具有一定的难度。外汇管理新闻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专长,主动向业内、业外人士介绍国际金融知识和外汇管理知识,为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提供良好的知识环境。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组织力量编写《外汇管理知识读本》、《外汇管理知识词典》等系列读物。
三、宣传形式
外汇管理新闻宣传要做到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新闻发布会。
(二)每年召集3-4次主要新闻单位通气会,就外汇形势、外汇局工作重点以及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沟通。
(三)总局不定期召开外汇指定银行行长联席会议,通报外汇管理工作、反馈监管信息、解释外汇法规、征求对拟出台外汇管理法规的意见。
(四)不定期召开企业、驻华机构(代表处)座谈会,通报并解释外汇管理法规,听取对外汇管理工作的意见。
(五)编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发布外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六)不定期印发《宣传口径参考》。
(七)充分利用电视和广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时效。
(八)各分支局可参考总局编发的《外汇动态》、《外汇管理信息与调研》、《外汇管理专题研究》等刊物的有关内容,进行内部宣传解释。
四、宣传纪律
外汇管理新闻宣传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和正确的舆论导向。外汇局系统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宣传工作制度》(汇综发(1999)22号)和《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对外信息披露和宣传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汇综发(2000)6号)。具体要求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严禁泄密。对于未正式出台、发布的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提供;内部已决定的重大事项,在按程序报批准之前,不得对外提供和公布。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发布消息实行新闻发言制度。凡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名义召开的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须报经局领导或新闻发言人同意。凡以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的名义对外提供书面形式的新闻发布稿或答记者问,须报经局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外汇管理局或新闻发言人的名义对外发布消息、发表文章或谈话。
(三)新闻采访应由对方提供书面采访提纲,按有关程序报批,一般不得接受电话采访。未经外交部或国务院新闻办批准,一般不接受外国新闻媒介的单独采访。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公布政策法规、统计数据、发布消息、接受采访、提供宣传口径等由综合司归口管理并组织对外发布工作,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