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资金以多种形式支持能实现产业化、形成生产规模的高新技术项目。包括:
1、具有较大规模,能够充分发挥和展示我院的综合技术优势,促进企业形成规模效益的项目;
2、有可能争取到国家或地方拨款、贷款、投资支持的重点项目,特别是已得到地方政府支持的重点合作项目;
3、对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优化、产品结构调整有重要意义的项目;
4、对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益性项目;
5、为行业、地区等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开展联合攻关的项目。
第四条 本资金支持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市场容量大、技术先进、经济效益显著的项目或在1—3年内可培育为形成产业化的项目,对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
2、要有组织管理能力强、善于合作、技术背景强且素质高的带头人;
3、技术的创新性强或技术含量高,系统集成性强。
第三章 资金的来源与使用
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资金”来源于中国科学院每年拨款1000万元。
第六条 资金的使用:
1、分院开展与省(市)、企业合作工作活动经费500万元/年左右;
2、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领导协调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和院级合作活动组织费用100万元/年;
3、根据计划局规定按比例提取的高技术产业发展局业务管理经费及支持院地合作的其它工作经费50万元/年;
4、项目贷款贴息及特别支持经费250万元/年,重点支持具有全国性影响、意义重大、技术有较大难度的产业化前期研究开发工作,在企业投入资金的同时,作为院和地方政府共同扶持、匹配支持的经费使用,此项经费由院与省(市)、企业合作领导协调委员会掌握,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5、中科院科技副职工作支持费用100万元/年。
院将每年根据实际用资情况对各部分资金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 本资金由院高技术产业发展局(以下简称产业局)进行归口管理。
第八条 要发挥分院在与地方合作中的积极作用,强化与地方政府及相关企业的联系,组织院属单位在本地区的合作并推动落实地方的支持。分院所在地的院属单位一律通过分院申请资金,分院按照择重择优原则遴选、汇总,统一申报。分院对经院审定支持的项目有责任进行工作检查与关系协调,并上报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参与组织项目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