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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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指 标 │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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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现有人均居住面积6㎡以下缺房户(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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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无房户(户)(注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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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标准的户数(户)(注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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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社会优抚对象、五保户、残疾人(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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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元/㎡·月) (注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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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新建廉租住房的成本价格(元/㎡) (注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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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收购旧廉租住房的价格(元/㎡) (注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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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现已安置廉租住房的户数(户)(注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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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社会优抚对象、五保户、残疾人(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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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廉租住房物业管理费标准(元/㎡·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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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廉租住房支出实际发生额:指本市每年以各种渠道和方式实际用于解决廉租住房的资金总额。
2.市场平均租金:指通过对当地不同地段、不同类型住宅的租金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得出的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水平(元/㎡使用面积·月)。
3.廉租住房平均租金:指采用实物配租的方式为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提供的廉租住房的租金水平(元/㎡使用面积·月)。
4.无房户:指婚后无房、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或暂住亲友住房等,但不包括尚未安置的拆迁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