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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2001年液化石油气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2001年液化
石油气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质检函[2001]252号 2001年7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有关单位:
  2001年液化石油气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已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完成。本次共抽查了55家液化石油气瓶制造企业的YSP—15型钢瓶,其中有50家企业的产品质量合格(企业名单见附件一),占抽查企业总数的90.9%。产品质量查出问题的企业有5家(企业名单见附件二),占抽查企业总数的9.1%。查出的质量问题为:使用非气瓶用钢板、水压爆破试验不合格、气瓶容积小。据统计,全国共有100多家企业持有液化石油气瓶(DRS级)制造许可证,其中已有37家企业停止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三八此次抽查,有近50家企业的产品尚未抽查到,其中大多数企业已停产。
  此次国家监督抽查结果表明:液化石油气瓶制造行业的质量问题仍然严重。低价倾销和不正当竞争所造成的违规违纪行为尚未得到根本遏制,仍有少数企业使用非气瓶用钢板,还有少数企业产品质量存在危及安全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二条和国务院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有关企业作如下处理:
  一、杭州如宝钢瓶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液化石油气钢瓶厂两家企业使用非气瓶用钢板,属制假制劣行为,性质特别严重,决定由原制造许可证发证机构于8月底之前取消上述两家企业的DRS级制造资格,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青岛琴畅制罐公司、江苏省常乐压力容器制造公司、浙江省廊州市钢瓶厂等三家企业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暂停许可证的使用,提出通报批评并责令停产整顿。整顿期至今年12月31日。整顿期满后,由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检查整顿结果。检查合格者经我局锅炉局核准,方可恢复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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