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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金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将杭州股权交流服务中心改组为证券营业部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金牛证券经纪有限
责任公司将杭州股权交流服务中心改组为证券营业部的批复
(证临机构字[2001]118号 2001年7月11日)


深圳市金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改组杭州股权交流服务中心、筹建杭州证券营业部的报告》(金牛证券[2001]017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杭州股权交流服务中心改建为你公司在杭州市的一家证券营业部。证券营业部筹建期限为六个月。
  二、你公司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证监机构字[1999]14号)、《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240号)等有关规定,向杭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报送证券营业部的开业申请材料和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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