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加强鳄鱼管理的紧急通知
(农渔发[2001]18号 2001年9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近年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下,鳄鱼进口和繁殖数量不断增加,养殖规模不断扩大,逐渐成为农业名特优养殖品种。目前,所有种类的鳄鱼均已被列为《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
《公约》)附录保护物种。我国是
《公约》缔约国,必须按
《公约》规定加强鳄鱼的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进出口管理。但近一段时期,无证进口、非法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鳄鱼的现象时有发生,违反了《
野生动物保护法》、《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
《公约》的有关规定。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清理整顿鳄鱼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
《公约》和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规定,依法加强对鳄鱼的管理。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和我部《关于转发<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野生物种目录的通知》(农渔发[2001]8号)明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鳄目所有种(扬子鳄除外,以下同)进行保护管理。对凡属非原产我国的鳄鱼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管理,并实施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进出口的特许管理。对免税进口的鳄鱼,要严格用于人工驯养繁殖等科学研究,禁止进行出售、交换、转让、出租和展览等经营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