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一个企业任职。
第四条 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申请监理的专业分为以下三类:
(一)电信工程:有线传输工程、无线传输工程、电话交换工程、移动通信工程、卫星通信、数据通信工程、综合布线工程、通信管道工程。
(二)邮政工程:邮政工艺工程。
(三)通信铁塔工程。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的监督管理,负责审定和颁发《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地区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初审和复查工作。
第六条《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请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
(二)从事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在监理单位任职;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年龄不超过65岁;
(四)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有2年及以上从事通信建设工程工作经历;或取得中级工程技术、经济职称,有3年及以上从事通信建设工程经历;
(五)取得信息产业部授权认可的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培训结业证书。
第八条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填写的《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见附表一)一式3份;
(二)申请人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取得的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四)申请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
第九条 申报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工作,每年办理一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
第十条 申请人将申报材料交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将申报材料一份集中报送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经审查合格者,由信息产业部颁发《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每2年对持有《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监理工程师进行复查,并填报复查汇总表(见附表二),报信息产业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