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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 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日)废止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
《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部规(2001)714号)


国家邮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吉通公司,铁通公司,信息产业部邮电设计院,信息产业部北京邮电设计院,中国普天、中国邮电器材、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
  为规范通信建设监理市场,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结合通信行业的实际情况,部修订了《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信部规[1999]419号发布的《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邮部[1996]1016号发布的《邮电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
                          二00一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一: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信建设监理市场,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结合通信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均须按本办法取得《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本办法所称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是指对该企业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应当具备的组织机构和规模、人员组成、人员素质、资金数量、固定资产、专业技能、管理水平以及监理业绩等的综合评定。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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