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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部分外汇业务移交北京外汇管理部的通知(汇发[2001]167号)

  1.外债初审或审批业务
  (1)短期国际商业贷款;
  (2)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
  (3)项目融资;
  (4)发行外币债券;
  (5)飞机融资租赁;
  (6)对外担保。
  2.对下列交易办理登记、开户、划转、核准和统计监测
  (1)外债;
  (2)外债转贷款;
  (3)国内外汇贷款;
  (4)对外担保。
  3.境外投资管理
  (1)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资金来源审查;
  (2)境外投资资金汇出的核准。
  4.境外发行股票所涉及的境外开户、股票回购、发股收入调回、结汇管理。
  5.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主要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
  (2)资本金帐户、投资专项帐户、红利专户和外币股票帐户开户和变更;
  (3)境内投资款划拨和境内外汇划转的核准;
  (4)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的核准;
  (5)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利润再投资的审核;
  (6)外商投资企业清算、转股等。
  (三)国际收支统计和结售汇统计
  1.在京各银行总行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的采集、汇总和核查。
  2.在京各银行总行汇兑业务申报数据的采集、汇总和核查。
  3.在京各有关单位的直接投资统计申报业务和核查。
  4.在京各有关单位的证券投资统计申报业务和核查。
  5.在京各银行总行的银行结售汇统计和外汇帐户统计的汇总和真实性核查。
  (四)外汇检查
  1.对在京各有关单位外汇业务的检查和行政处罚。
  2.对举报的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在京各有关单位的案件调查处理。
  (五)上述移交的工作项目中涉及以下情况的,仍由总局直接办理:
  1.国务院交办的事项和特殊业务。
  2.对大案要案的检查、特别的专项检查和行政处罚。
  3.2001年10月1日前已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受理,但尚未办理完毕的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继续办理完毕。在京各有关单位在此之前已经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各项外汇业务,在规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二、业务授权关系
  业务移交后,总局与你管理部的业务审批权限划分不变。
  三、档案、设备的移交
  上述业务移交你管理部的同时,有关的工作档案和必要的工作设备原则上随同业务一起移交。历史档案由原承办的业务司按规定清理完毕后再办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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